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等政策性住房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此种情形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指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自住型商品房。以借名买房的形式购买此类房屋,被认定为无效的几率很高,各地法院处理意见比较统一。
——耿连发与李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名人借用出借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购买房屋,借名人与出借人就经济适用房达成的协议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出借人返还借名人的实际出资等相关费用。
案号索引:(2014)三中民终字第01033号
(二)违反限购政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高院在(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92号案件中认为“房产限购、限贷令作为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政策措施,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规避当时的限贷政策(该政策持续至本案二审判决后),借用侯某名义购买了案涉的房屋,并申请了首套购房贷款。这种委托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鄂01民终7999号案件中也持相同观点,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规避限购令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三、借名人以其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房屋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陈伯江以杨帆名义购房,杨帆所欠债款虽与陈伯江无关,但由于房屋登记在杨帆名下,在杨帆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查封杨帆名下的108号房屋并决定择日拍卖于法有据,陈伯江不能以二人之间的约定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便出名人在法庭上认可借名人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借名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驳回陈伯江的诉讼请求。
另,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争房屋被查封后,陈伯江与杨帆通过另行诉讼对诉争房屋达成的确权调解书,属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陈伯江以此为据要求对诉争房屋停止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四、借名买房中借名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的,也可对抗法院对出名人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仅以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要求停止对出名人的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被执行人仅是名义产权人,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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