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乔永伟、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乔永伟、振兴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A.本合同16.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B.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现原告要求被告振兴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乔永伟于2009年7月30号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振兴公司的担保责任即解除,故原告要求振兴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而在(2018)豫0105民初960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闫鹏一、曾召辉、河南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闫鹏一、曾召辉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并且涉案房屋未办理正式登记,被告河南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房屋销售时,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购房人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通常约定为在办理正式登记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开发商完成正式登记后,对购房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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