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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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组织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1)就法院级别而言 ,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独任制审判,只能由审判员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三、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绝大多数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均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因审判程序和法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 、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及其工作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以便评议表决时容易形成决议,避免出现因票数相等而拖延诉讼的现象。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 。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应当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进行评议时 ,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应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5)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 ,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 、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审判委员会虽不直接开庭审理具体案件,但有权对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但是审判委员会虽然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不应当包揽一切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应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案件主要指:(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它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应当指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必须是在合议庭已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而不应当在未经合议庭审理之前,即作出对该案的处理决定,交合议庭执行。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审理情况和评议理由的说明,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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