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迅猛,挂靠经营在客货运输行业中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的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各种纠纷频频发生。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造成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车辆挂靠经营案件时,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作出内容各不相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车辆挂靠经营进行深入探讨,现笔者根据车辆挂靠经营中的纠纷类型分别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浅议。一、车辆挂靠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发生的纠纷车辆挂靠合同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就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车辆挂靠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全面约定。作为约束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属于无名合同。行政法规有禁止车辆挂靠行为,但确认合同效力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是有效合同。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上看,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也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另外,在挂靠合同中一般约定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发生的赔偿责任免责,由于这种免责的对象是挂靠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非免除合同当事一方的损害责任,故也不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确认该约定无效。对于履行无名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我国合同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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