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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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很快,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极大便利了资金往来,但是由此也衍生了一些新的犯罪,那就是互联网金融犯罪,那么大家知道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就让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有哪些

  1、互联网金融犯罪对被害人的危害。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

  2、互联网金融犯罪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3、互联网金融犯罪对自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4、互联网金融犯罪对自己的危害。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

  5、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4、信用证诈骗罪

  5、信用卡诈骗罪

  6、有价证券诈骗罪

  7、保险诈骗罪

  三、如何有效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

  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检讨互联网金融犯罪在一段时间里高发的成因,能够明显看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规制的必要性。比如,从“P2P”网络平台的异化过程,就能够看到这种必要性。前两年一度乱象丛生的“校园贷”,也存在规制不力的问题。诚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之处,但这种新型金融产业仍具有金融企业的基本性质,因而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和传统金融产业相同的监管。互联网具有“放大”功能,即任何活动及其影响,无论利弊,都可能被快速放大,因而互联网在为金融企业提供便利的放大功能同时,也会同时为这些企业带来风险的放大效果。从这个角度讲,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规制意义更为重要。当然,“强”规制并不意味着限制、束缚,而是要围绕风险防控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规范,而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更要努力“开发”新型的监管工具和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考虑以互联网之“道”来降服互联网之“魔”,这个“道”就是要形成适应互联网规律的监管体制。一想到“规制”,就采取“堵”“压”“封”的方式,是不符合互联网规律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应当在刑事合规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即充分了解从事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犯罪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并将其作为内部合规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当继续完善。客观地讲,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还存在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短板”。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对于现行金融犯罪(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些规定,有必要考虑,应否结合网络空间的变化进行调整,或者增设新的犯罪类型。现在有的网络平台提供高利贷业务,这本身就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对于从事高利贷业务、情节恶劣的行为就应考虑予以犯罪化。例如,猖獗一时的“裸条贷”行为,就应该考虑予以犯罪化,仅仅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不能评价这种高利贷行为的危害性。比较而言,在刑事程序和证据法方面,更应当考虑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涉众性”问题。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应当考虑采取刑事、民事程序相对分离的方式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在证据法方面,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在内的所有网络犯罪认定,应当考虑调整事实认定思维和证据规则,换言之,不宜固守线下犯罪的证据规则,应当根据互联网行为的特点进行因应性的调整。

  三是关注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网络“非吸”类刑事案件属于显性的,相对容易被发现,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也比较容易,对于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则不仅不易发现,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会出现定罪难的问题。最典型的隐性互联网金融犯罪就是洗钱罪。可以说,利用互联网平台、网络工具进行洗钱,是常见多发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却极少。例如,利用特定数字货币进行洗钱就是典型的例子,而以这种方式进行洗钱比以往洗钱方式更为巧妙,而且很难查处痕迹。所以说,对于这种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与公安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同时也要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区际合作,要在能发现、能控制、能追踪、能锁定、能追回方面下功夫。当然,这个任务肯定是刑事法制中最难的一部分,但如果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现实危害性,下功夫破解这个难题,应当被看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警机制。以目前的网络技术手段而言,发现并及时制止互联网金融犯罪并非难事,但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警机制。建立这一机制,主要应考虑四个问题:谁来建立?谁来管?如何管?如何协调不同机构?从目前管理体制看,有必要整合公安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力量,合力构建这一机制。对于显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这种机制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防止犯罪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对于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建立这一机制则更为重要,因为这一机制可以同时充当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机制。当然,这一机制的建立,离开相关互联网企业也难以运转。目前一些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搜索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拥有天量的数据,从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通过这些平台、利用这些工具来实施的。所以,在建立预警机制方面,就需要互联网企业的大力支持,当然,互联网企业也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和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建立这类预警机制应当依循法治原则,不能因此不当干涉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其他受宪法所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的相关内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互联网金融犯罪就是其弊端,我们在互联网时代还是要多多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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