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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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孩子比较早熟,接触的事物比较多,因此会构成犯罪的种子。那么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不断地感受着时代的变化,他们在接受着社会新鲜事物不断增长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从享乐性向贪利性变化。这一方面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性,一些人为了获得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受这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其犯罪动机也多出于满足物质欲望,这种“贪利性”的犯罪动机,与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   

(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从简单化向成人化变化。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方式多样,作案手段残忍。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从近些年来破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险性、复杂性等特征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成人,让人很难从再从作案手段上区分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也日趋提高,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如杀父弑母案件、杀人碎尸案件、公然强奸、轮奸案件等时有发生。   

(三)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形式从单个性向团伙性变化。20世纪80、9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态开始改变单独作案的传统形式,转而向团伙、聚众的形式实施犯罪。《青少年与法》杂志编辑部于2007年12月组织了一次调查统计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犯罪无论是在危害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团伙犯罪所无可比拟的。从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严重性。

  二、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应负担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残缺的。比如,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行为人就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恶性犯罪,只要 年满14周岁即可认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三、怎样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

其次,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最后,案件延伸服务,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法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这样就会达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会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要强调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首先解决父母的问题。如果没有合格的父母,那么,很难有合格的子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任问题。只有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要是造成的是轻伤的话,则要求已满16周岁,但如果是重伤或死亡的话,则只要已满14周岁就可以了。此时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一般是按照相应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现在家庭中存在着家暴现象有很多,因此也会构成孩子犯罪的因素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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