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2016年8月,我与尤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我支付给尤先生定金40万元。2016年9月,我们共同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为260万元。我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还交付了相应的税费。我要求尤先生配合办理过户,尤先生却以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不是真实价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解答】
您与尤先生在中介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在房管局签订的买卖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房管局提供的买卖协议具有管理作用,买卖双方需要在房管局签订书面协议并备案。一般情况下,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约定了更详尽的权利义务内容,有的中介合同还明确约定如果买卖合同和买卖协议约定的条款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在本案中,总房款为300万元,您已经支付40万元,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款为260万元,这样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履行合同的结果,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天津市房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各区的二手房市场指导价,如果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就无法完成交易。
因此,卖方尤先生以买卖合同和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一致主张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对未尽事宜做书面约定,也不要虚报、瞒报真实价格,避免发生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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