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设立发起人应付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人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全部参与公司设立的过程,因而在法律上对于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均可参照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将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四)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
1、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2、设立侵权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4、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与出资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责任纠纷司法实务
1、发起人内部法律责任–公司设立纠纷
2、发起人对外法律责任–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发起人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责任的承担,由发起人责任纠纷予以规范。”我们认为,准确区分两个不同案由的关键在于原告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诉请承担责任的对象。如果原被告同属于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在内部相互之间产生争议,应当由“公司设立纠纷”案由进行调整和规范。如果原告系案外债权人且诉请承担责任的对象系发起人,则应由“发起人责任纠纷”案由进行规范。同时也应注意,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由此产生的发起人责任纠纷,在实践中往往按照外部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等案由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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