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多在民商法中设有规定,我国立法仅通过《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和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则构成侵权行为,该种侵权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一种具体侵权行为。本文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出发,对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作了全面论述。
「关键词」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禁止,商业侵权,侵权责任
一、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竞业禁止及其特征
竞业禁止(prohibitionofbusinessstrife),从语义上观察,就是禁止竞业,即不得从事竞争性的营业。竞业禁止义务,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为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竞争的营业的义务。
根据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一定的义务主体不得从事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主体具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即行为人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约定竞业禁止则指一方当事人(行为人)同意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与他方当事人(商事主体)进行竞争,即义务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约定竞业禁止通常通过雇佣合同作出规定,因此在本文,我们将约定竞业禁止仅限于雇佣合同的范围。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竞业禁止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竞业禁止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必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由于权利人为商事主体,而义务人必定为该商事主体的雇员或合同的另方当事人,因此该关联性即可以体现为劳动关系,也可体现为合同关系。
第二,竞业禁止具有法定性和意定性。法定性体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意定性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设定该种义务,但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竞业禁止具有明示性。也就是说,该义务必须在法律、合同或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不存在默示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竞业禁止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义务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免除,如对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日本法就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时,如果该交易得到全体股东半数以上,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3/4以上者同意时,即获得批准。绝对性则意味着义务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不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免除,如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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