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年初,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中便涉及登记在孩子名下的一套房产。
小欣和小峰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两人组建家庭并生下一个女儿。婚后,因小峰存在家暴行为,小欣实在忍无可忍,在今年年初向朝阳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
案件审理时,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厘清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法官询问时,双方一致表示,该房产是孩子出生后夫妻俩用共同存款全额购买的。小欣和小峰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离婚时一并分割。
由于这套房已登记在孩子名下,形式上已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法官又仔细询问了夫妻二人。两人表示,当时这套房若登记在他们任何一方的名下两人都会有争议,只有孩子是两人爱情的结晶,所以夫妻俩最终商量将房产留给孩子,还可以做投资之用。
由于夫妻双方均承认,当初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确有赠与孩子的意思,在此情形下,法官告知二人,该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无权处置。最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二人没有再要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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