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社会是资本主义的社会,资本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了。这样的情况也就带来了很多的金融犯罪的发生。下面就让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金融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金融犯罪分别按照行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行为方式分: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2、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三、金融诈骗的方式
1、大多以境外企业在沪投资管理公司
九起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四起案件是以投资理财为名在上海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案件系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系台湾人,其与犯罪嫌疑人谢某相勾结,于2004年7月以香港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沪注册成立独资的上海讯汇投资咨讯有限公司后指使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徕投资人,承诺可以投入资金放大100倍从事外汇保证金、伦敦金交易,要求投资人将人民币保证金存入谢账户后,吴、谢再将人民币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境外为投资人设立的保证金帐户从事交易,经查,仅上海地区就有298名投资人被骗投入共计3200余万元人民币。
2、犯罪手法以金融领域的违法运作为主
这些案犯除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外,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从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涉及的犯罪活动几乎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业务。如新西兰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吕某非法经营案,其于2002年12月在沪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3年4月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涉案总金额达100余亿元人民币。如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其采用与上海的三家公司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等手段,先后收取三家单位13亿余元人民币作为担保后,由新加坡某金融公司在境外向此三家单位在境外的关联公司提供外汇贷款,从中收取利息800余万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其先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外贸保证金方式向上海、山东、四川、云南等21家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金融犯罪的发生也是因为现在的人们对于资本的渴望,以及各种不法分子的歪心思。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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