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形式要件?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表达形式提出了要求,排除了商业秘密非显现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明确的载体、具有“再现性”和“固定性”。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整理原则是什么?下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原则是什么
(1)秘密性一一“不为公众所知悉”;(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4)保密措施。其中前三个标准可以视为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后一个标准可以视为其主观标准。
秘密性是从反面排除“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来认定的,“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批露。
实用性的认定标准是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性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采取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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