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程序及法律风险控制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一、裁员的法律适用与风险控制

1、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2、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全体职工”不能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通知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员风险。并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4)裁员: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4、裁员禁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四类人员,但是这四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目前实践中出现部分女性员工为了避免被裁减,突击怀孕,怀上所谓的“金融危机宝宝”,其实就是利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裁减的法律规定。

5、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二、裁员代替方案与风险控制

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如下:

1、降薪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笔者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2、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往往靠长时间加班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一旦加班时间降低或者不安排加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只是最低工资标准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低工资水平下,劳动者一般会自然流失。金融危机对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冲击最大,很多企业订单数量急剧下降,已无需安排劳动者加班,于是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裁员代替方案。加班加点一贯来是我国劳动法不鼓励的行为,《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金融危机下,企业订单减少不安排劳动者加班,这本来无可厚非,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不安排加班好像也变成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最近更被媒体称为“变相裁员”。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企业裁员自救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媒体的“正义凛然”的指责下,这个很正常的合法行为似乎变成了一个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勾当,立马成为公众的众矢之的。我们要反对任何企业的违法裁员行为,但是,当裁员已经无法避免时,我们应当宽容。

3、放假

实践中用人单位放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薪放假,一种是有薪放假。很多用人单位想以无薪放假方式达到间接裁员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并无无薪放假的法律依据,无薪放假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既涉嫌不提供劳动条件,也可认定为克扣工资。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放假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放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停工、停产的事实,二是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另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生活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给劳动者放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

1、经济补偿的计算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裁员适用“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裁员经济补偿是否有十二个月的封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经济补偿并无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4、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一个工作年限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成本直线上升。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6588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16:44:24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16:44:44

相关推荐

  • 个人如何收购公司股权

    问题解答: 个人收购公司股权流程: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签订收购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300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问题解答: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定的规定。其具体内有: 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2.账务处理。 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 法律依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私企倒闭职工有补偿吗

    问题解答: 私企倒闭职工有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私企倒闭,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依法向企业申请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300
  • 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什么

    问题解答: 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他们之间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是关联关系的双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500
  • 公司解散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解答: 公司解散有以下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 4、被吊销营业执照;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300
  • 个人所得税报税流程

    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有两种。 1、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填写。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邮寄申报。领取《邮寄纳税申报申请书》,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邮寄到税务机关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300
  • 股东认缴出资时间

    问题解答: 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以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出资,否则就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少数股东损益如何计算

    问题解答: 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方式是,对于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公司需要在利润表中予以扣除该损益。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或者违背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的,股权可以通过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500
  • 新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问题解答: 新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300
  •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有限制吗

    问题解答: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有限制,能继承的股分份额是被继承人在公司的合法股权份额,且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公司章程规定允许继承股权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办理。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的,也可以将可以继承的股权进行转让,继承转让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吗

    问题解答: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可以大于注册资本,也可以等于登记的注册资本。股东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如果缴纳的出资显著低于认缴的金额的,则股东要补足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

    问题解答: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外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受损也会影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誉和形象。并且公司参与诉讼时,法定代表人往往也要代表公司出席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吗

    问题解答: 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当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法院可以裁定由上述人员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500
  •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问题解答: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400
  • 股权可以重复质押吗

    问题解答: 股权不可以重复质押。质押股权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质权人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被质押的股权不能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

    公司法 2025年6月6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