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收缴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包括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增资扩股,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等必要的支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一条在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提出再投入预算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授权监管两种方式。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管理,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实施直接监管。授权经营管理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被授权的企业对其控股、参股、全资子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三章对所出资企业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负责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评估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企业国有产权,且不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的,被授权的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并在转让后15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被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转让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国有产权,及未被授权经营管理的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但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数额作出调整。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要求冲减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报损报废项目,应当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二)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第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条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责任书,根据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主要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侧重以下内容:(一)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二)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三)企业发展情况。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国有资本收益财政专户。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实际和全市工资指导线,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订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年收入。第四章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有利于企业发展;(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前款所称的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除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二)任免企业负责人;(三)董事、监事的报酬;(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被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在会后7日内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在计划或议案、报告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二)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实施方案;(三)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四)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标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难度、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二)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三)中长期激励是通过股票期权、年金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建立持久激励源,使企业兼顾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追求良好效益。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拟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划及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公司章程、年度职务消费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指标。(二)公司或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除外。(三)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四)重大投融资计划;(五)拟进行以下新建、技改项目的:1.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2.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前述数额作出调整。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予公布。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或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一级以内。本办法所称法人管理层级是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第三十条有关设立子企业的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二)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和重组;(三)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第三十一条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撤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二)所设立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三)子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管理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监控。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所出资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项目时,应当附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事项未报经审批的,或者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三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6555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16:40:20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16:40:31

相关推荐

  • 企业破产债权人不同意的怎么办

    问题解答: 企业破产债权人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依法为债务人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相应的债权申报期,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公示,同时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400
  • 什么是保密的源头

    问题解答: 保密的源头是定密。定密是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每一具体秘密事项,按照国家划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予以保护,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900
  • 如果公司解散,股权应当怎么办

    问题解答: 如果公司解散,股权不需要进行处置。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有剩余财产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400
  • 偷税漏税处罚法人还是股东

    问题解答: 偷税漏税处罚法人。法人即公司,公司偷税漏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构成逃税罪,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公司和有关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员均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600
  • 破产清算对债权人的弊端

    问题解答: 破产清算对债权人的弊端有: (一)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 (三)债权人可能无法得到完整的债权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700
  • 合议庭案件实行原则

    问题解答: 合议庭案件实行原则如下: (1)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600
  •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问题解答: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担保物获得清偿; (4)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400
  • 企业可以建立离职人员股份回购机制吗

    问题解答: 企业可以建立离职人员股份回购机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将股份用于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必要的,可以收购本企业的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600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呢

    问题解答: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人通常是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500
  • 弃权票是否属于有效票

    问题解答: 弃权票属于有效票,但在计算通过率时,应当将弃权票除去,均不计入同意、反对票中,只计算同意的票数,按照同意票和总人数的比例进行确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可以弃权。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都是有效票,可以被计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 全国和…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600
  • 股权冻结就意味着“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吗

    问题解答: 股权冻结不意味着“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一般不受限制,依法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800
  • 甲公司与其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关系是由《民法典》调整的吗

    问题解答: 甲公司与其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关系不是由《民法典》调整的。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属于同一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500
  • 破产企业职工主要有什么权利

    问题解答: 破产企业职工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参加债务人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参加债务人委员会的权利; 四、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500
  • 公司行贿股东有什么责任

    问题解答: 公司行贿股东的责任有:股东对公司行贿行为知情并参与行贿行为的,公司构成犯罪时对该股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股东对公司行贿行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400
  •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会受到什么处罚

    问题解答: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会受到的处罚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

    公司法 2025年7月1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