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关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分别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有哪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⑴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
⑵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⑶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
⑷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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