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对此,知芒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公司减资程序有瑕疵应该由谁负责,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公司减资程序有瑕疵谁负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明知甲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仍旧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甲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减资股东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减资时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股东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原审法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认定七名上诉人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所负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此外,即便部分股东已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也不影响其承担转让前的瑕疵减资责任。
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公司减资程序有瑕疵应该由谁负责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应不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知芒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63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