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继承权确认之诉案例范文(遗产房产分割起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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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陈X平与陈X兴系同胞兄弟,双方争议地位于黄流镇××西村,是集体土地,原生产队将该地作为宅基地划分给二人父母使用,后父母去世,镇政府给陈X平出具了《土地(屋基地)证明书》。2007年,陈X平准备在该地块上建房,陈X兴要求平分该地块使用权而发生纠纷,经其亲属调解,双方同意平分土地使用,但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调解协议。2014年,陈X兴原居住的公司宿舍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拆迁,陈X兴拟在争议地上建房,双方再次发生争议。镇政府、县政府均认为争议地块已经划给陈X平使用,陈X兴不服,诉至法院。

单独继承权确认之诉案例范文(遗产房产分割起诉书范本)

律师说法: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地块的权属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专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民法典》中规定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尽管在2019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但我国宅基地相关政策并未发生变化,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并不能被单独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村民能获取的仅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一般来说是不可以被继承的,但这并不代表宅基地绝对不能继承,《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房屋作为合法财产自然可以被继承,不论子女是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其均有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这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

单独继承权确认之诉案例范文(遗产房产分割起诉书范本)

法院判决:陈X兴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争议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争议地为其与陈X平父母的宅基地,但因争议地上一直未进行建设,争议地上并无房屋等建筑物,本案不存在陈X兴继承房屋进而通过房屋产权转移而享有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最终驳回了陈X兴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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