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婚内一方偷偷变卖共同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买受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果夫妻一方因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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