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适用的情况主要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四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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