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能单独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要求赔偿,但是劳动者可以要求予以补缴,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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