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超过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还是指单个固定资产10%以上?
如是指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如何分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政策,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时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固定资产10%以上。
固定资产分类,可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文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标准,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房屋及购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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