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按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12年4月2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一次购入3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价款5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元,保险费17000元,装卸费3000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560000元、2340000元和13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保险费、装卸费等,即:
5000000+17000+3000=5020000(元)
(2)确定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比例为: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成本
A设备的成本=5020000×30%=1506000(元)
B设备的成本=5020000×45%=2259000(元)
C设备的成本=5020000×25%=12550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A150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5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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