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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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不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构成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列作低值易耗品。

在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原则和标准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问题。

有的企业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有的企业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列作低值易耗品。造成核算上的混淆不清。也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在向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转移形成和水平上的不合规、不合理。

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将符合固定资产的物品划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为了减少当期成本、费用将符合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品划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延缓其摊销速度。这种混淆划分标准,还会导致资产结构的变化,使固定资产与存货之间发生此长彼消的关系,使会计信息产生错报,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二)固定资产分类不正确

固定资产可以分成七大类。

①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②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③租出固定资产;

④不需用固定资产;

⑤未使用固定资产;

⑥土地;

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对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一般企业多采用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正确与否主要涉及到企业对哪些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以及折旧费用的列支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企业费用与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确定与计算所得税的依据。

(1)将未使用固定资产划入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之中,会增加当期的折旧费用,使生产费用上升,还会导致固定资产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虚增固定资产使用率,给信息使用者以假象,使管理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2)企业将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混为一谈,以达到降低或提高折旧费用,从而人为调整财务成果的目的。对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租入企业是不计提折旧的,由租出企业计提折旧;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企业是要按规定计提折旧的。如果对有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结果只能是人为提高折旧费用,增加当期的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如果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其结果就是虚假地降低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这两种结果都是对企业财务成果与纳税的人为干扰。

(3)对土地的分类出现错误。与房屋、建筑物价值有关的因征地支付的补偿费,应计而不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而将其单独作为”土地”入帐,便降低了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分类混乱。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不准。

资产根据其来源,有七种计价方式:

①购入固定资产的计价;

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价;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

④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

⑤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计价;

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价;

⑦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

企业在计价方法和价值构成以及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方面出现问题。

(1)计价方法。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有原始价值的就应按原始价值入帐;无法确定原始价值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而帐面价值则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有些企业却不按上述规定采用正确的计价方法。从而影响了当期其他的成本费用,使固定资产的有效期内的折旧产生差错,使会计信息反映失实,最终误导人们的决策行为。

(2)价值构成

企业在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方面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范围。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将与购入该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支出或虽有某些联系但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统统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造成固定资产价值虚增虚减。

(3)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有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任意调整、变动已入帐的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如: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实物虽已转移;但出租单位仍应对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会计部门应对其进行核算。但企业因固定资产已不在本企业使用而随意将固定资产从帐户中削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管理当局及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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