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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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楚雄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投资的州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D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州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楚雄州的冶金矿产、天然药业、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第四条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lo%。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挎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 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州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州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投资企业在出口迟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迟税登记,确保我州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迟税政策。其中,属于商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兔、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兔) 税。

  (三)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兔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优惠。凡在我州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州外来楚投资企业, 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尤头企业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兔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暂兔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光头企业的, 自确定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四]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州外来我州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州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 (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州外来楚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六)税前扣除。州外来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如除。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州、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州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兔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英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条 对国内外投资者收购我州国有企业的给予付款优惠。以评估价并扣除职工安置补偿金后的资产剩余价值购买国有资本或国有净资产者,购买资金原则上在净资产转移前一次付清,一次付清者在50%以内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两年内向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付清款项,享受30%以内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60%;欠交部分用有效资产作抵押,允许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保证企业发展用地

  在楚雄州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优惠提供、依法有偿出让或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州兴办高技术合量、高附加值、商利税产业和楚雄州重点发展的产业,经同级政府认定批准,一律由同级财政出资提供部分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土地10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土地20亩。所提供土地由招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领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实行个案处理。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超过本规定的,执行开发区政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三余 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一15%缴纳。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余 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

  (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投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州外来楚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兔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兔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我州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余 州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七余 州政府每年将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州企业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名牌产品、出口本地自产产品、州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企业及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州院州校联合协作和商新技术产业发展等。

  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州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州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对单个项目引进外资按美元计算超过500万元的,由州委、州政府颁发奖金并授予荣誊称号。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州委、州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据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凡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州及其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接省收费实行统一科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要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级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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