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员工经公司通知故意不签订的除外。
公司辞退员工,具体赔偿情形如下:
1、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是:
(1)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是: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属于违法辞退的,公司(在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需要向员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违法辞退的情形是: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解除的;
(2)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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