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社会、国家能否富强、昌明,关键在于它能否切实保障财产权及在财产权基础上派生的种种法律关系,其保障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国家就越发达。这种保障和发达水平的标志,就是财产权得以派生的法律关系的层次和种类的多寡,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人一旦脱离对财产的直接、实际的控制,其财产权通常也就无从谈起了。而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则人们即使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或者基于其财产订立一个一百年后履行的合同,其财产权通常也是无虞无患,得依权利人的意志畅快地实现的。此次修宪,明确了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不受侵犯,意义重大。不过,修宪总体而言只是一个旨在中国社会确立财产权的宣言,要把宣言化为社会的行动,不仅是老百姓、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观念转变、提高的问题,其中也有一些法学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问题一:企业是财产吗?
回答是肯定的。
福布斯杂志公布富豪排行榜,名列榜首的**·盖茨拥有430亿美元,但这430亿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银行存款、房屋和家里的细软等,而是他作为微-软的最大股东享有的微-软企业的一个份额。
通常我们在法律上讲财产,是指房屋、土地、钞票或股票、债券等等,都把它跟某种形体结合起来,一定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是在现代社会,财产要表现为价值才有意义,价值不表现为有形物体也是财产,如以电子方式存储或交付的存款、股票等。把价值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就是概括财产,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概括财产,包括他(她、它)的一切有形物和无形物、债权和债务;一项概括财产中也不妨含有若干较小的概括财产,如某人转让其在某企业中的一切权益,等等。
因此,盖茨个人财产中的一个大头,就是他对微-软企业作为概括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份概括财产。
迄今我们只是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或者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等等。但是,要确立和保护财产权,更要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客体。企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主体,它还是一项概括的资产,是财产权的客体,所有权、他物权的对象。企业还是一种事业、任务乃至于追求。财产权人可以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通过企业来实现其财产利益。一个社会只有能够鼓励和促进人们的追求,这个社会才是有前途的,其要义之一就是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权,鼓励他们把财产投入企业或用于企业经营。这就不能把企业法人神圣化,而要把企业法人作为人们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作为法律的客体,这就是财产和财产权的延伸。无论由此衍生、变化出何种财产关系甚或社员权、人身权关系来,都要对之适用财产权不可侵犯的理念和制度,不容有任何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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