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股东通过出资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获得分红等权利,但如果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续的,可能就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那么,股权能否被强制收购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能否被强制收购
股权收购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不可以被强制收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权是否可以被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是可以被转让的,可以随意转让给内部股东,但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不能被被强制收购,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如公司进行合并、分立的,公司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向异议股东收购股权,如果股东不同意收购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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