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因不明司法鉴定是可以重新鉴定的。死因不明的情况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给出最终的鉴定结论的,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对于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死因不明司法鉴定不能重新鉴定吗?
死因不明司法鉴定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复核鉴定,是指为避免鉴定结果发生差错而再做一次复查审核鉴定的措施。如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是提请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己见,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再鉴定;以及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都可进行复核鉴定。
二、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在人身伤害鉴定过程中,需要实践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鉴定结果。
复核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由高一级鉴定单位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鉴定人员担任。对复核鉴定的结果,仍需加以全面评断。如果涉及案件的情况非常的复杂且难度很大的,可以委托多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同时进行鉴定,并对结果共同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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