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渊源及概念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民事法律行为起源于遥远的古罗马。从法律的发展来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从契约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而来的。在这一制度取得表意行为普遍规则的一般形态之前,它更主要表现为相互独立的具体设权行为规则。罗马法大致经历了一个契约强制向契约自由过渡的过程。在教会和罗马法复兴时期,“合意”进一步发展,为理性法时期法律行为的概念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

  而在此之后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的确立,不仅奠定了现代合同制度的起点,而且也为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之抽象提供了观念根据。与此同期的德国,接受了许多来源于罗马法的观念。法律行为萌芽也在潜滋暗长。德国的著名学者哈腾保尔称“19世纪初期,法律行为的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对于法律行为的阐发与传播起了重要的作用。他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系统的阐述了通过“法律行为”来获得个人意思独立支配领域的观念,使得法律行为成为了当事人设立、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对于最先提出“法律行为”一词的是法国,还是德国,尚有争议。我国民法学通常认为: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学者胡果在其1805年的《日尔曼普通法》中首先提出。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aft”,由“Recht”和“gescha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a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律”,同时有“公平、合法”之意故将其译为“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到,它出现于市民社会,以自然正义为根本,以平等自由为条件。抽象于意思自治并成为后来“私法自治”的基本工具。它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对人性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以及以个人权利为立法本位的“人文主义”法律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论及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就必须了解另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通过法定主义设定权利和义务,另外一部分就是由法律行为制度来完成。事实行为正是属于相对于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定主义部分。将两种法律制度在此进行对比,对探究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

  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而事实行为相反。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正如梅因所说:“罗马法上契约观念的成熟是经过‘要式交易行为’到‘诺成契约行为’的一系列转变后最终完成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德国与苏联的立法经验。“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中对其定义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的规定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在立法时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特征是因为,当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关于法律行为之界定。

  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对合法性特征持否定态度,总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行为加入合法性特点必然造成逻辑混乱。由于法律行为被定义为合法性行为这迫使我们又不得不创设“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将“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否则将无法解决行为具有“合法性”却“无效”的逻辑混乱情况。然而又有人提出,增加了一个上位的概念还会引起新的逻辑错误与认识的混乱。因为按照设定“合法的民事行为”的外延应该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其将意思表示作为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但是,“民事行为”应该是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若将其只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则是强行变更了它的内涵。造成一系列新的矛盾的出现。

  2.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合法与否是法律给予的价值判断。如果认定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那么也就是说在其不具合法性时即不成立。而是否合法是应由法律给予判断的,如果行为不成立将没有法律判断的标的,也就谈不上合法与否。这是有本质矛盾的。

  3.法律价值角度讲,法律对合法性判断代表着国家公权的意志。而从法律行为设立的目的来说是为了让人们实现“私权自治”。公权在法律行为成立阶段就介入私权是不合理的。这将缩小权利自治的范围空间,给自由活动的权利套上枷锁。这样的规则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苏联也许是适应的,因为那时候强调的是公权至上。而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则早已没有了实际意义,反而会成为束缚社会发展的不良规则。

  4.“每个人都有实现自我和发展自我的冲动……,同时也有加入公共利益的意愿”(即所谓人类的自利性与社会性)。正是这样一种人性中自我发展的需求,使人们迫切地需社会提供一套可以给予人们“自由”的秩序规则。法律行为正是产生于这样的需求之上。它的首要前提是人不是生物学上的人,而是伦理学上的人。故而,它的哲学基础——伦理学基础是康德的主体论哲学。它的产生是市民社会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各有所长,尤其是第四种观点更有其独到之处。首先,本人不赞成哈耶克所认同的保护机会平等即为平等的观念,并且认为人类更多的是在追求实质的平等,这就如同法律行为制度所设立的基点是为了保护伦理上的人,是鲜活的有个性的人而不是抽象意义的、可以以概率来计算的人。第四种理论观点从更为本质的人性根源出发,解释了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的意义。综上,法律行为制度应该具有以下特质:凡是法律关系均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由的意思创设,只要法律不对此创设做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就是法律,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可信赖的效力。但是要补充的是,这并不是说公权与私权就是绝对冲突的。公权在根本上是为了服务于私权的,当私权间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矛盾或有人任意扩张私权侵害他人正当权利时公权就应该加以干涉。因此法律行为的概念表述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更符合其历史渊源与立法的本意。

  三、结语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人类追求人性解放、保护平等与人权历程中的光辉产物。它同时是对具体种类的法律行为的抽象与概括。其产生有助于司法的规范化和理性化,同时有助于司法对社会的理性化控制。只有我们看到了法律行为的设定目的是放权予民,才能更好的知道我们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才能更好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贸易与世界接轨的脚步。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453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6日 13:49:25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3:49:27

相关推荐

  •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保护】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新消费者概念定义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在昨天召开的“上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上,针对已实施十余年、将进一步修订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方消保专家为其“消费者”概念增添了新的定义。  目前,患者就医是否适用《消法》未有明确规定。我国医疗体制正不断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渐步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轨道,尤其是许…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消费者的简要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再界定

      准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很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来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标准来进行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上作出进一步阐明。   一、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概念及界定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核心内容:环境法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计的法规,那么这个法规设立的一些概念与及特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

    2025年2月6日
    700
  •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行政主体的正确认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意义和诉讼意义,而弄清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将有助于我们辨别、认定和理解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无法等同。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即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民事法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审判组织的概念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根据《刑事…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