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的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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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的预决效力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案情】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父素有矛盾。2005年3月某日上午,被告王某某听说丁某某的女儿骂其父,便到丁家理论,并与丁某某发生争吵。当日下午,被告王某某及其母在街上与丁某某相遇,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事后丁某某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日住进县公安局法医院,警法医鉴定,丁某某受伤害且为轻微伤。之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殴打丁某某致其轻微伤为由,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王某某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吵,且与丁某某轻微伤不存在直接关系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2005年11月丁某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将其致伤,请求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

  争议:合议庭对此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决定已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吵,丁某某轻微伤与王某某不存在直接关系,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撤销,故应驳回丁某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与否,不影响民事争议的处理,不能仅凭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来否定经法医鉴定的丁某某的轻微伤,应结合其他证据,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来判断王某某是否将丁某某致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核心问题是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所认定的事实对民事争议是否具有预决性效力。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据以成立或者对民事权利有影响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交叉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有些是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争议,由此形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如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而另一方则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对方的宅基地使用证。有些是行政行为又介入到引起双方民事争议的行为中,从而导致行政行为影响到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如前述丁某某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从处理方式上,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程序方面,即先审理行政争议还是先审理民事争议以及是由一个合议庭审理还是分别由民事庭和行政庭审理。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即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认定有何影响,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是否具有预决效力。本文只讨论第二个方面,即行政行为介入到引起双方民事争议的行为时,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是否具有预决效力。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对民事争议具有预决效力,要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来认定。行政行为依其内容主要有一下几类:一是赋予或剥夺权益。赋予权益的,如授予教师、律师、医师等资格;剥夺权益的,如吊销营业执照、财产征用等。这类行政行为在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时,一般不会影响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剥夺权益时,一般只涉及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除涉及国家及公众利益的范围外,资格的缺失与否,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土地被征用,并不影响企业因其民事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科以或免除义务。科以义务的,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免除义务的,如免除纳税,撤销罚款或拘留决定等。不论是科以义务还是免除义务,都是表明对当事人行为公法上的评价。这时会出现责任聚合,即同一行为可以承担多种责任。这不同于责任竞合。在责任聚合时,多种责任可以并存,彼此之间没有预决效力。如行政拘留,不能以行为人承担了行政拘留责任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同样,也不能因撤销对其行政拘留的决定而否定其民事责任。第三类是确认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确认法律地位的,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确认法律事实的,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两者有所不同,前者是国家公权利对财产归属进行分配,后者是国家以公信力对当事人就财产归属达成的合意予以公示。前者直接对民事责任有预决效力。如在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案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直接影响着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争议中,行政机关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行为人,行为人就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后者就不能仅凭房屋产权登记来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并不因房屋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而改变合同效力,从而影响双方的责任。

  总之,行政行为介入民事行为中,体现的是国家对民事行为公法上的评价。公法的规则作用主要在维持和保障社会秩序。民法是私法,私法的规则作用在于补偿、调整和保护利益。两者的功能不在一个层面上。通常情况下,两者应该是不冲突的,行政行为对民事责任是没有预决效力的。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时,它直接改变了财产的归属,因而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县政府撤销了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表明对王某某行为公法上评价的改变,它不影响王某某对丁某某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此外,本案中还存在着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对民事责任有预决效力的问题。根据既判力理论,判决主文有既判力,可直接作为免证事实认定。但如果有相反证据,可予以推翻,不予认定。论理部分不具有既判力。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实体证据的要求,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已获得的证据情况。由于行政机关怠于收集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滞后性等原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依据的证据不同于当事人之间实际的证据情况。从本案事实看,王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丁某某向派出所报案,住进医院,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没有自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某将丁某某致伤,判令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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