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救济是如何定义的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股权分置改革既然是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必然在各种主体之间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这当中会涉及到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损害的问题。有损害必有救济,法律既要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私力上的救济途径,也要提供公力上的救济途径,而这在目前的改革过程中基本没有涉及到。

网友提问: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律师解答:股权分置改革既然是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必然在各种主体之间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这当中会涉及到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损害的问题。有损害必有救济,法律既要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私力上的救济途径,也要提供公力上的救济途径,而这在目前的改革过程中基本没有涉及到。

相关法律知识:首先,从非流通股股东的私力救济上看,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缺乏相应安排。股东权以其行使目的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般认为,自益权是股东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主要体现为使股东自己受益的权利;共益权则主要体现为公司治理参与权。变更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流通股股东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返还不当得利,实际上是流通股股东自益权的保护,而不是共益权的行使。目前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东大会来对改革方案进行表决,只能体现流通股股东的共益权的行使而无法全面维护其自益权。因为,从合同关系上看,股权分置是股东之间各自签订的合同;募集设立中的高溢价发行收入也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个流通股股东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但是,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每个流通股股东一一谈判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无疑会因成本太大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只能选择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共益权的行使来体现股东自益权,这样可以大大缩小改革成本和阻力。在此背景下,为防止股权分置改革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损害流通股股东合法的自益权,引入流通股股东自益权的私力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耶林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流通股股东为维护自益权的私力救济也是对自己的义务。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赋予异议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单独就对价支付方案谈判的权利,允许不同意股东大会通过的改革方案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另行协商其对价支付标准;

二是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其次,从非流通股股东的公力救济上看,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也面临着法律困境。如前所述,目前通过股东大会来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协商方式是违背股东权保护法理的,这种不是建立在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改革很容易侵犯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如非流通股股东借助其对上市公司控股的强势地位,有可能欺诈甚至胁迫流通股股东通过改革方案。事实表明已经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被指责为践踏法律。因此即使某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按照目前的协商机制获得通过,也有可能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存在被追诉的风险。而当前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极不完善,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诉讼范围不仅仅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且有着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刑事裁判的前置程序的要求。制定法经常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公正。因此,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就必须提供那些被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性。改革时期最容易忽视程序制度的建设。因为变动使得法与社会的关系难以协调,这时的法律处理常常不得牺牲对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严格的程序要件的追求,以便寻找出历史的突破口。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试图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十余年的痼疾,不仅会缺乏实质上的法律正义,而且会缺乏形式上的法律正义。尽快建立非流通股股东寻求公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正义从而生产实质正义的有效途径。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不公平损害行为救济规则值得我们的股权分置改革借鉴。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459节规定:“公司的股东之一可在本部分项下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法院授予令状,其依据是公司的事务正在或已经被以对全体股东的利益或某一部分股东(包括申请人本身)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实际的或计划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代表公司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或可能是同样有损害性的。”

再次,从对股权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契约关系的法律监管上看,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也存在严重缺失。笔者认为,证券交易具有受经济法调整的属性。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私法方面的规制,即在一定的意图(政策目的)下,对市民法的平等关系或对建立这种关系的条件(前提),进行修改甚至破坏。因此,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法律监管,尤其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达成的契约关系的监管上,是具备法理上的妥当性的。在目前各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在作出对价补偿的同时,也作出了许多承诺。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现非流通股股东除外)追送股份。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间内,其股份减持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如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一定价格,其将增持公司股份。这些承诺目的在于诱使流通股股东投票赞成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但它们往往不是非常明确的,一旦日后流通股股东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容易产生争议。对于这些承诺,由于涉及到公众利益,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属于契约法调整的私法自治事项,必须利用公法手段加以监管和控制,发生问题后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例如,要求证券交易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些股份加以锁定,限制其买卖,如果发生提前买卖或违约情况时,可以参考内幕交易中归入权制度加以处理。即,如果卖出产生赢利时,应当没收这些非法所得;如果卖出为亏损,应当责令其购回;如果违规买入,应当责令其卖出并没收非法所得。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3838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09:52:26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09:52:40

相关推荐

  •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问题解答: 个人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有以下几种方法: 1、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亲人; 3、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问题解答: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3、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500
  • 什么样的公司需要验资

    问题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都不需要验资,只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但在公司成立后,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缴纳的出资,需要评估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300
  • 破产拍卖价格怎么确定

    问题解答: 破产拍卖的价格,由管理人依法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来确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来出售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 哪些人可以获得股权

    问题解答: 可以获得股权的人是,向公司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后被赠与股权的公司员工。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300
  • 董事会决议生效条件

    问题解答: 董事会决议的生效条件是: 1、经董事会的董事表决通过; 2、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300
  • 股权转让了债务谁承担

    问题解答: 股权转让了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受让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受让人知情的,可在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向原股东追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300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资是否合法

    问题解答: 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出资合法,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评估,由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金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 公司法合并中债权人异议权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解答: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600
  •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问题解答: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濒危野生动物;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500
  • 公司章程的效力

    问题解答: 公司章程的效力是,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要依法行事外,还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600
  •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问题解答: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法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该罪的,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 法人变更公司债务有关系吗

    问题解答: 法人变更,与公司债务没有太大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一般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因为承担公司债务的是公司自身,以及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 股东大会多久召开一次

    问题解答: 股东大会的召开一次的时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定期会议的,是每年召开一次;如果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则出现符合召开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500
  •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可以继承吗

    问题解答: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可以继承。如果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一般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也继受其履行出资的义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

    公司法 2025年6月5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