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全责,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用。
关于交通费,一般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费能不能得到赔偿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交通费的产生必须与事故造成的结果有关,并且当事人需要提供凭证或发票,一般法院支持的是公交、地铁等普通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
如果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营运车被撞,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停运损失。除此之外,车辆施救、维修的费用、车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无法修复的重置费用,因为修车导致上班迟到被单位处罚扣工资,或者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都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
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侵权人还需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康复费、以及误工费等,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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