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近日将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企业,约定对方分3次付清价款,即2012年12月在完成该股权的工商、税务变更手续时支付1500万元,2013年12月支付750万元,2014年12月支付750万元。请问,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可否按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你公司应于2012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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