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交管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结案流程:
1)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2)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制定车主或主要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3)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在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4)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5)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需带齐各种票据、证件、评估证明材料等);
6)导致伤残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需带起各类票据、身份证明、各类证明材料等);
7)导致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需带齐死亡证明、各类票据等);
8)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9)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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