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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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或工建单位公司利用低价格承接工程,高价格讨要工资。用低于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利用低价优势承接工程、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又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工程物资物价上涨、市场价格行情变动等要求增加大于工程合同的劳务工程款,否则停止并拒绝施工、并拒绝撤离工作现场、霸占施工现场。

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工程甲方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厚,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达施工现场讨要更多的劳务薪资,如工程甲方拒绝支付更多的劳务薪资,则聚众闹事拒绝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无理索要高额的撤场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时,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明文规定所涉及的协议责任,与工程甲方吵闹、辱骂从而发生矛盾、冲突。

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承包商因个人原因故意拖欠、押扣劳动者一两个月甚至更多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甲方的工程款没有下拨下来,想要发放工资就必须先向工程甲方要拿到工程款,以欺瞒双方的形式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工程甲方单位讨要薪资。

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

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利用或假借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在发生项目亏损或工程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工程合同协议义务,指使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劳务薪资。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弱势群体的身体,不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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