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收程序可以由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由检察院提出,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贪污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不能到案或已经死亡的,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
一、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有什么?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4)审理。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
没收程序主要针对的刑事案件,并且是重大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书写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会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并下达相应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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