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方事故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处理事故的民警签名或盖章,并需要在事故认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章,然后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结果、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写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并送达至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那么交警都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交警不出具认定书,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交警队不开具认定书,那么只能表明这次事故不符合“路面”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范畴的规定,除了在公路、城市道路、虽有单位管辖范围,但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外,其他的都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交警不予受理。比如,在住宅区的停车场发生的事故,交警队就不会审理这个案件,这是归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当拨打110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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