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托管中还存在分割托管的问题,所谓’分割托管’,是指股东将股权分割为几部分,分别委托给几个人进行委托管理。这种分割可能是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可能是投票权的分割。我国立法在分割托管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
1、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
财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权利,对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是股东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当进行干预,这也是民法?私权神圣’原则的要求和必要体现。
2、对投票权的分割托管
纵观国外立法,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多采禁止的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表决权计算时产生麻烦,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1人,也就是说一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应统一行使。虽然从民法的精神来看,一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多个表决权的集合,可以分开使用,但为确保股东大会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而使大会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立法上应明确,一个股东只能统一行使其表决权,即委托一人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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