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在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的离婚一般不受法律条件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存在特殊情况方可受理。
法律明确规定,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
1.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
2.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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