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名投资人的股权转让效力
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外界并不知晓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在商事活动中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调查。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如其转让出资,无论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是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不存在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由于隐名的特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必然会涉及对名义股东的处置问题,从而导致不同的情况。其一,如果受让人也不愿显名化,可能接受原名义股东为受让人的显名股东,则受让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达成另一种隐名协议。第二种是受让人直接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如果没有异议就没有问题,如果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则会导致股权纠纷。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其对隐名出资的转让尚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故隐名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名义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主体,然后再转让股权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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