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其中一方的户口常住所在地在乡镇的,可以到该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由登记机关确认身份,确定管辖范围,双方应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诉讼离婚时,该乡镇法院符合其管辖规定的,可以到该乡镇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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