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起诉离婚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当夫妻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愿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dubo、xidu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当事人应当提供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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