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起诉离婚如下:
1、原告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
2、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审查予以立案的,进行缴费;
4、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民事庭,通知被告答辩;
5、民事庭向双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庭应诉。
6、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或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7、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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