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物权一般是具有追及性,以及还有公示性,再者就是独立处分性,物上请求性的相关性质;物权的性质也是属于物权的特征,只要获得物的权利,那么就可以对物进行使用或者是处分。
一、一般我国的物权具有什么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六)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七)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八)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九)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二、物权取得有几种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
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继受取得
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物权是拥有此物的人才可以获得的权利,对于此权利的获得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拥有物权的人可以独立处分并使用,也可以获得此物带来的相关利益,所以,在对物权的取得上一定要确定合理、合法,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不然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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