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收养小孩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下列证件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即可。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小孩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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