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公开版(分享起诉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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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平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陕A****号小型客车停放在富平县滨河北路石川河大桥下路北休息,期间车辆未熄火。约半小时后,被告人王某某欲前往富平县“****”售楼部签到,当其驾车沿路北由西向东行驶时,碾压到躺在王某某车前方休息的被害人魏某某,致被害人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生前遭受车辆碾压胸部,造成胸廓塌陷畸形并纵膈血肿、气胸形成,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谅解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旭刚

检察官助理 吴佳蔚

2021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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