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收养亲戚的孩子手续如下:
1、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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