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办理离婚手续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离婚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一、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应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居住的,居住地民政局不予受理。
二、双方争议,诉讼离婚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到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应向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可向本地法院提出,可向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提出。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应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一方提起诉讼,应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应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应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应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提起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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