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离婚财产公证程序如下:
一、向所在地的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出示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草拟的离婚协议书;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5)财产分割协议。
二、查证属实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询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妥善安排;
(3)询问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4)询问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意见;
(5)询问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意见。
三、公证员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出具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11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