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家暴可以寻求妇联帮助。在合法权益因家庭暴力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当事人帮助、处理。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妇女联合会应在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妇女联合会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3.妇女联合会应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10749.html